1、廉租房: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2、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3、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4、限价商品房:是指在公开出让的商品房建设用地上建设的、限定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房。
1、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3、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4、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5、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6、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7、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1、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抽签、摇号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未经相关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
2、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住地社区提出申请。
3、社区应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时在社区公示申请人名单。
4、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核准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5日,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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